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 (本页约1300+字)
2022-07-23 12:00:37 19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

   设计院,以下简称承包方。

 

  经双方协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担 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以内,向承包方提供所有与研究工程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1.提供数据、资料的内容如下:(略)。

 

  2.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承包方,必要时可吸收承包方参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参加。

 

  第二条 承包方应在 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

 

  1.经营评价指标:

 

  (1)投资内部收益率:

  (2)投资回收期:

 

  2.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3.外汇偿还能力分析:

 

  4.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与风险评价:

 

  5.结论:

 

  承包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报告 份。

 

  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间对 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承包方对可行性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

 

  第三条 费用支付条款

 

  1.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费为人民币 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上述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下余金额于合同期满时全部付清。

 

  2.委托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承包方退还定金。

 

  3.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双倍偿还定金。

 

  第四条 违约罚金

 

  1.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每拖期一天,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罚金。

 

  2.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纯属承包方造成者,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10-30%,视错误性质严重程度而定。

 

  3.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4.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承包方以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5‰计算。

 

  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各一份备案。

 

  委托方: (盖章)

  地址:

  负责人: (签名)

  联系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号码:

 

  承包方: (盖章)

  地址:

  负责人: (签名)

  联系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号码: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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