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省直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 (本页约12800+字)
2023-06-04 10:31:05 80

 

2017年湖南省直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

第一题(20分)

材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J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材料二(大意):J省N市A区顾某对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A区教育局的施教区划分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施教区划分行政行为。A区教育局提交了应诉材料,证明经过了前期的调查摸底、召开了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网上公示等流程,法院驳回顾某的上诉。

问题:请对A区教育局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分析,并从法律角度分析A区行政机关和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度?不超过400字。(20分)[参考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综合分析能力之依法行政思维。

本套题,原型为:南京市民顾某认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要求判决撤销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划分。2015年12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3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公选遴选王团队一直反复强调的:全国遴选一盘棋,尤其是越大级别的遴选,遴选热点决不可能仅仅是本省的,一定要纵观全国,要有全国全局思维。另外,遴选考察的是技巧、方法和积累,绝非哪个机构搞一两套模拟能够解决的。

[参考答案](399字)

本题涉及两个合法性问题,一是就近入学,二是广泛听取意见。但就近入学不等于直线距离最近,而是要与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综合考虑。广泛听取意见广泛,不是每个相对人,行政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行政裁量的合理性问题作出判决。其二,行政审判应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法院在行政审判中虽然不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但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可视为违法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其三,法院对合理性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应有所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对于合理性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不能无所作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司法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也可采取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向行政机关指出: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

第二题(15分)

第一段:国家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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