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6日山西省直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
第一题:材料分析题
材料1: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材料2:《A市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A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A市农贸市场分级管理工作,保障分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农贸市场的等级、分级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是指将全农贸市场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等级,一级市场等级最高,四级市场登记低,授予等级标志。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的市场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强度和措施,以达到科学、规范、长效管理市场的目的。
第四条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农贸市场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一级市场的评定工作,各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二、三、四级市场的评定工作,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参评的一级市场。
第六条分级评定以《A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为依据进行评分,《A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附后。
第七条对评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一级市场,对评级总分在80-90分之间(不含90分)的评为二级市场,对评级总分在70-80分之间(不含80分)的评为三级市场,对总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评为四级市场。第八条对未获得等级的农贸市场的分级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对已获得等级的农贸市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提高或降低市场等级的,可另行组织评定。
第二章评定程序
第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照照《A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对各县(区)推荐参评一级的农贸市场进行评分,并确定等级。
第十条各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照《A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将辖区农贸市场评定为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评定部门选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按照《农贸市场评级核查表》内容,对被核查的农贸市场硬件设施、管理和服务状况进行量化评分,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评定结果由评定部门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经营户、消费者意见,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对农贸市场评级名单有异议,经评定部门研究确定需要启动复评程序的,由评定部门对异议农贸市场按照《B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进行重新评分、重新公示,并最终确定等级。
第十四条公示期届满,各方对农贸市场评级名单无异议的,由评定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将评定为二、三、四级的市场名单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谁评定,谁颁发”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等级标志牌颁发给各市场经营管理方。等级标志牌应当标示下列内容、等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名称;认定日期等。
第三章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对已评定的农贸市场实行动态分级管理。根据市场分级结果,对不同级别的市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增加对低级别市场的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重点检查市场的设施、配套设施维护、规范的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安全管理、品牌经等情况,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促其整改。县(区)以上相关部门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并可抄告同级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